证券业协会:券商应以自有资金参与场外股权质押式回购
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规定,规範券商场外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,要求券商应以自有资金参与这项业务,券商融出资金馀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一半,为单一融入方融资的累计融资馀额亦不得超过净资本的5%。
规定提到,以下类别股权不能列为质押业务的标的股权,包括是被报价系统或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暂停或终止交易的股权,以及进入除牌程序的股权。
另外,券商应根据融入资金的一方的裹款能力、提供担保、回购交易期限及净资产等因素,对股权进行估值,适时评估调整。券商亦要根据融资方信用及资产状况、资金用途等,确定融资额度。